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關于簡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 注冊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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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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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決定簡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申報材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不再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請人對其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身份證件(身份證或軍官證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學歷或學位證書、工程類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證書;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
  (五)工作經歷、工程業績等有關證明材料;
  (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實行網上申報和審批。申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人員,應按照修訂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規程》(建市監函[2017]51號)的要求進行填報。
  三、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批,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負責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審查相關工作。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和《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規程》(建市監函[2017]51號)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模式,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依法給予罰款、暫停執業、吊銷注冊執業證書等行政處罰,同時將個人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切實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